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826號
聲 請 人 杜旭宸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莉婭 PEREZ LEA APIN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「 ㈠確認附表中本票發票人「杜旭宸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 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㈡提出相對人最新護照影本或居留証 影本。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 所,並逕覆本院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日送達於聲 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