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824號
聲 請 人 梁勝勇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桐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為「918,780元
」是否有誤?及陳報其本票發票日為何?及利息起算日為何
?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賴嘉盛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(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
地)
三、陳報附表本票票號CH0000000本票發票日為何?利息起算日
為何?(提示日應自到期日起算)
四、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0000000、H0000000○張本票提示日是否
有誤?
五、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票號金額9,409,799元是否有
誤?(正確:9,409,727元)
六、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