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333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梁永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彥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彥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8年7月5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8年7月3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 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、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
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陳彥程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 嗣債務人陳彥程於民國108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,000元 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民國118年7 月8日,應按月繳納利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 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應視 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361,304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 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 借款契約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、催告函及郵局掛號郵件回 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 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同榮段 1230 1809 1466/100000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3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11層:73.52 合計:73.52 陽台:8.46 雨遮:2.32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11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: 同榮段4741建號,面積:4798.38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436/100000。 (含停車位編號9號,權利範圍:586/100000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