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1年度,332號
TCDV,111,司拍,332,2022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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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332號
聲 請 人 張寶仁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金鵬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①110年5月11日②111年1月10日 ③111年7月20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①②③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①3,4 50,000元②③1,2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①②③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(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 保證、票據。
(五)清償日期:①②③依各個借據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六)利息(率):①②③依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。 (七)遲延利息(率):①逾期未還依本金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②③逾期未還依本金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。 (八)違約金:①逾期清償,懲罰性違約金按每月百分之三 計算,按月計算②③逾期未還依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懲罰性違約金。
(九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①②③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 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。4.抵押權人墊 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。5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。




(十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①②③廖金鵬,債務額比例:全 部。
  嗣債務人廖金鵬於①110年5月5日②111年1月4日③111年7月14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,300,000元②③8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①110年8月4日②111年4月3日 ③111年10月13日,並立有本票及金錢借貸契約書為證。詎債 務人屆期經提示未為清償,計尚欠本金3,900,000元及利息 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本票等影 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表:
編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面  積 權  利 範  圍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地 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中正 495 133.55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14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:74.94 二層:73.79 三層:73.79 突出物:15.78 合計:238.30 陽台:7.52 平台:1.71 花台:1.00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巷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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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