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318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林首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松濤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10年1月20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(下同)5,640,000元。 ⑵新臺幣(下同)1,61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 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 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、信 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40年1月13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。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4因辦 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 手續費用。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 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%之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王松濤,債務額比例:全部 債務人王松濤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4,700 ,000元⑵1,340,000元⑶210,000元,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 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40年1月25日⑵民國120年1月25日⑶民國 130年1月25日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 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⑴⑵民國111年8月25日⑶民國111年10月25 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5,877,590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不動產附表、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、借款契約書、催告函、貸放明細查詢表及利率 變動查詢表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依首揭規定,本件 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清水區 銀聯 2272 726.00 100000分之48 89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5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:集合住 宅 主要建材: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:7層 三層:77.70 合計:77.70 陽台:6.12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三樓之5 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1,046.4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44 其他登記事項:停車位共計21位 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面積:22.82平方公尺、突出物二層面積22.82平方公尺、突出物三層面積22.82平方公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