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265號
聲 請 人 邵慶霖
相 對 人 謝麵
債 務 人 李慧珠即張耀東之繼承人
張政杰即張耀東之繼承人
張雅婷即張耀東之繼承人
張雨芹即張耀東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,次按除另有規定外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,負 清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,復有明確規定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張耀東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 同)4,000,000元,並於民國101年5月14日以相對人謝麵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2,000, 000元、債權種類及範圍民國101年5月10日之金錢消費借貸 、清償日期為101年9月9日之普通抵押權,經登記在案。又 債務人張耀東於111年7月27日業已死亡,李慧珠、張政杰、 張雅婷、張雨芹為其繼承人,詎屆期聲請人仍未獲清償,計 尚欠本金2,000,000元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、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
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大元段 1298 151.95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5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廠房 加強磚造 001層 一層:83.81 騎樓:19.65 合計:103.46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