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07號聲 請 人 賴立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一、請提出通知人為票據權利「賴立彪」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(如為影本,請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(公示催告之聲請 人與掛失止付通知人均應為票據權利人)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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