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
債 權 人 弘倫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光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收之6張簽認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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