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418號債 權 人 劉文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昌砂石行、詹文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依狀內所附工商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之組織類型為合夥, 非獨資商號,請確認債務人名稱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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