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7407號
債 權 人 和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智堯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權人「和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及其
「法定代理人顏思齊」是否誤載(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所示,代表人為蔡伯龍)?請查明更正,並補正法定
代理人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