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714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壯吉
債 務 人 信昌砂石行
兼法定代理 詹文憲
人
債 務 人 康郁麗
詹傑閔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伍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九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