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7085號
TCDV,111,司促,37085,2022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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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70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傅紘宬即傅文政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傅紘宬即傅文政於民國105
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
12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3.35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累計149,244元
正未給付,其中124,583元為本金;23,275元為利息;1,386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
傅紘宬即傅文政於民國109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20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
2月21日止累計136,28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7,917元為本金
;26,986元為利息;1,3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
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
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描述釋明文件:
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70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583元 傅紘宬即傅文政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3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7917元 傅紘宬即傅文政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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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