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799號債 權 人 林暐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崇豪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匯款收據影本、轉帳收 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。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蔡崇豪之釋明資料。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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