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6796號
TCDV,111,司促,36796,2022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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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796號
債 權 人 黃靖妍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沅華即林子原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
、匯款收據、轉帳收據等影本)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
本。
㈢提出LINE截圖為林沅華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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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