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6788號
TCDV,111,司促,36788,2022122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788號
債 權 人 詹智發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佳綵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
、匯款收據、轉帳收據等影本)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息
應自約定清償期即民國111年1月6日之翌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