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663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代 理 人 楊鎮愷
債 務 人 黃錦蘭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參佰柒拾玖
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
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
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