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6604號
TCDV,111,司促,36604,2022122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604號
債 權 人 林彥宏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詹文憲康郁麗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對債務人「詹文憲康郁麗」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
附匯款單受款人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信昌砂石行詹文憲
。)
㈡陳報債務人23次匯款金額為何?並列請求金額54,920,000
元之計算式。另請確認債務人間係各別或共同負擔給付義
務。如為後者,請提出共同借款之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
本票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信春砂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