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641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陳宜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玖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之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宜貞於民國(以下同)109年6月9日向債權人訂借
勞工紓困貸款1筆,金額新臺幣(以下同)100,000元整,借用
期限為3年,自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,於撥款後6
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,自第7個月起分30期,每一個月
為一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
(二)借款之利息按年率1.845%浮動計息,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
依放款借據之約定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應
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
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
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
者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
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(三)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,無須由債權人
事先通知或催告,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11年5月8日止,其後即未依約清償
,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本金43,790元及其
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有放款借據及
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
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1.放款借據乙份。2.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乙份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