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6341號
TCDV,111,司促,36341,2022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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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6341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代 理 人 江仲璵
債 務 人 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


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
陳科閔

債 務 人 鄭敬玟


一、㈠債務人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科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
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參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科閔應向債權人連帶清
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陳科閔鄭敬玟應向債權
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三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(含)以內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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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