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4號
債 權 人 陳政國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煜傑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陳煜傑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匯款收
據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。
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106,700元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