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6331號
TCDV,111,司促,36331,2022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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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331號
債 權 人 魏細冉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阿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883萬1000元之證明文件(依所提出支
票,其中似有部分為債務人向第三人楊美金借款220萬元
之支票)。
㈡確認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金額為何?(聲請狀請求原因及
事實欄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883萬1000元,惟依附表
記載為427萬5000元,代償債務人對楊美金債務235萬6000
元,似有不符)。
㈢提出已代債務人清償761萬2000元之利息予第三人楊美金
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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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