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284號
債 權 人 詹政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蓮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請求自111年12月2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釋明資料(如無法提
出,是否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),另併補正債務人
借款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(因債權人提出部分存款憑條之存
款人為「綠明有限公司」,非債務人陳佳蓮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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