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6169號
TCDV,111,司促,36169,2022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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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
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

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謝振興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「謝振興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債務人「謝振興」之實際住居所地。
㈢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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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