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912號
債 權 人 許宏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森巴數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森巴數碼有限公司業於111年
06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38349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
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
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,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
辦,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
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
㈡陳報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薪資金額為何?及資遣費金額為何
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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