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5874號
TCDV,111,司促,35874,2022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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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587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陳鼎霖

黃霈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鼎霖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霈淳為連帶保
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1筆,共計新
臺幣2萬8,320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
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
分12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
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
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陳鼎霖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
金新臺幣2萬8,32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
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霈淳既為連帶保
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358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20元 陳鼎霖黃霈淳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28320元 陳鼎霖黃霈淳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28320元 陳鼎霖黃霈淳 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20元 陳鼎霖黃霈淳 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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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