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6號
債 權 人 朱沛瀅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)、
匯款收據、轉帳收據影本(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)。
㈡陳報請求金額135,785元之計算式。
㈢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,並提出釋明資料
。若無約定,僅得請求已到期期數即111年7月迄今之金額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