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863號
債 權 人 邱煒翔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芷羚、王聖颯、鄧哲宇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三人連帶給付之依據?
㈡提出王聖颯、鄧哲宇借款2,000萬元之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
匯款收據等影本;因二人為支票背書人屬票據關係,需補
其他相關證據)。
㈢陳報債務人王聖颯、鄧哲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