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5786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 健
債 務 人 李孟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0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
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,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
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爰相對人李孟俊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以下同)10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6月29日起至
民國113年06月28日止,利息按年利率1.845%機動計付(目前
已調整為2.095%)。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,每一個月為一
期分期攤還,現尚欠聲請人76,725元整。期間如未按期攤還
本息或違約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,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、利息時,除
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,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起,即自
民國111年08月30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,按月計收延滯違約
金300元,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。立有個人信用
貸款契約書為證。
(二)查上開借款相對人,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,應另給付利
息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
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;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,並
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。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
等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貸款契約書及帳務明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