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5737號
TCDV,111,司促,35737,2022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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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737號
債 權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太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。(狀附郵政回執
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,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,則
債權人債權讓與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尚有未明,應提
出其他相關資料釋明之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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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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