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545號
債 權 人 魏細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保岳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(總計新臺幣6,3
01,930元)之證據,及借據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
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。(債權人
固提出匯款收據影本,惟匯款之原因多端,未能釋明上開
返還借款之請求。)。
㈡提出債務人積欠第三人楊美金(新臺幣3,724,000元之借款
債務),及債權人代為清償該債務之證據。(債權人固提
出支票影本,惟支票為無因證券,未能釋明上開返還代償
金額之請求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