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424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塗文芳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蘭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又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 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為遷出國外登記,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顯屬須向國外送達之情事 。是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 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