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5287號
TCDV,111,司促,35287,2022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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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528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江玉華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計付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
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江玉華於民國(下同)107年11月5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整,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
國111年11月5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
百分之6.880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9月5日(最後一次繳
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,4
50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
約定,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
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
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
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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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