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5286號
TCDV,111,司促,35286,2022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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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528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賴柏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
月)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賴柏維於民國(下同)110年1月11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520,000元整,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1
月11日清償完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.280固定
計息,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(二)、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9月11日(最後一次
繳款日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39,544元
未還,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
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債務視同到期。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
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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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