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5198號
債 權 人 裴氏孝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宜靜、杜氏映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「新臺幣壹拾壹元」是否有誤?
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
㈢提出互助會影本(全部)。
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之計算式。
㈤確認債務人阮宜靜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
請具狀更正。並提出債務人阮宜靜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
00弄0號6樓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