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5188號
TCDV,111,司促,35188,2022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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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518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




債 務 人 柳萬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債務人柳萬利於民國94年8月12日
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
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
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:㈠本金債權:新臺幣1
77229元整。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
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
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
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
新臺幣2549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1年9月23日
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17722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利息。㈢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
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
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
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
令,以保權益,實感德便,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
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
此敘明。證物名稱及件數:ㄧ、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
乙份。二、帳務資料。三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。釋明
文件:如附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351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7229元 柳萬利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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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