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4928號
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守豐即陳柏杉、林倖如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。(依狀附
證物六所示匯款金額為14,487,448元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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