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486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葉勇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元,及
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葉勇志於民國96年12月25
日向聲請人借款141,970元整﹝參證物一﹞,有關借款期限、
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﹝參
證物二﹞,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1月11日起即拒絕依約繳
付本息,目前尚餘141,970元整﹝參證物三﹞,經聲請人迄次
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
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
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
。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