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4833號
TCDV,111,司促,34833,2022120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蘇彩


蘇俊憲



一、債務人蘇俊憲蘇彩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
陸佰玖拾柒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蘇彩忻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蘇
俊憲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,借
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52,733元整,並約定應於
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
月攤還本息,債務人因未符合教育部規定之中低收入
家庭標準,依教育部及本借款(一般條款)第一節條第
五款之約定其借款利息應全部自行負擔,自撥款日起
即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(即學業完成或退伍
滿一年之日)併同本金分期償還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
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
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
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
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
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債務人蘇彩忻自111年06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
務,迄今尚欠52,6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另債務人蘇俊憲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

釋明文件:借據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