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4782號
TCDV,111,司促,34782,2022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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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4782號
債 權 人 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榮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債務人現住新竹縣,非本院管轄,
繳費前請先注意)
㈡陳報核貸金額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?(如:請求金額、利息起訖日及利
率各為何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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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