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34652號
TCDV,111,司促,34652,2022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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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4652號
債 權 人 吳永德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雪即林蘇美雪
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 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之 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泛德利實業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基隆市安樂區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在卷可稽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;另查,債務人蘇美雪即林蘇美雪原位於臺中市 西屯區工業區一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,現籍設於臺中市 西屯區戶政事務所,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遷 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以,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蘇美雪即林蘇美 雪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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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泛德利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利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