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34040號
債 權 人 人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葉鳳嬌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素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為債權人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載明任期。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)。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。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「管理委員會」代收,應一 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 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。㈢陳報請求金額16,648元之計算式 。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「「110」年10月01日」起算之記載是 否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㈤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 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(門牌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5 樓之5)。㈥提出債務人葉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送 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