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3765號
債 權 人 駱丁琳
潘仁化
前列二人共同之
送達代收人 徐皓
債 務 人 榮王幹細胞營養科技有限公司即榮王科技有限公司
即榮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蘇建樺
一、㈠債務人各應向債權人駱丁琳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,其餘債務人
就已清償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。
㈡債務人各應向債權人潘仁化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,其餘債務人
就已清償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。
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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