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214號
原 告 林宜品
被 告 育聖技研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銘堂
訴訟代理人 呂玉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,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,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;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,有未記載於訴狀者,當事 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,提出記載 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, 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、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 經查,原告提出之訴狀,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,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提出準備書狀正本,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他造,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附件
一、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。
(二)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。如有多數證據者,應全部記 載之。(關於事實,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、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、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。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,應 全部記載。如係人證,應載明證人之姓名、住址、電話 號碼、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;如係書證,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,應先提出影本,原本俟開庭時提出)
,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(實務上或學說上)、 提供相關資料,以利爭點之整理。
(三)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;如有爭執 ,其理由。
二、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。
三、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,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,並提出委任狀。
四、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,宜自行保留 回證,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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