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764號
原 告 周怡秀
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侯光杰即臺中市私立科見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2,180元,
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81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
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,873元(計算式
:8,810元×2/3=5,87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是本件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2,937元(計算式:8,810元-5,873元=2,937
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欣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