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補字第709號
原 告 曾宇軒
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中東山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次按核
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
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
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
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
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5
年者,以5年計算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7條
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第11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
一致,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,即其
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,故訴訟標的價額以
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算即可。查本件原告主張每月工資
為新臺幣(下同)31,680元,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
價額為1,900,800元(計算式:31,680元×12個月×5年=1,900
,800元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909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
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
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,2
73元(計算式:19,909元×2/3=13,27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636元(計算式:19,909
元-13,273元=6,636元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,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
調解之意願(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),本件
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,由法官審酌
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顏伶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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