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簡字第2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韋樵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林亮宇即真亮法律事務所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8號返還不當得利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71,5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