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小字第143號
上 訴 人 海頓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琦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佩珍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。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、第3項亦定有明文,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,於勞動小額事件之上訴程 序亦適用或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,66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,5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436條之 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渙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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