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 告 紀志松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被 告 紀武雄 紀坤宋 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秀英 紀曾淵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 號 紀宏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0 號 紀曾仁 紀金交 陳茂昌 陳茂松 陳茂森 陳茂林 陳慧仙 紀素絹 陳慧芳 紀辰庫 紀鑫堡 紀敏村 紀智民 紀民晉 紀富雄 紀品瑞 紀利遠 紀樺均 紀添加 紀添花 紀麒麟 紀耀柏 紀枝水 紀愛美 紀碧霞 紀健中 紀登富 王紀愛婷 紀添進 紀 巧 紀淑芷 紀凱婷 紀舜馨 紀瑞助 紀凌逸 紀富春 紀家雄 陳瑞祥 陳瑞興 陳瑞豐 陳志明 陳志忠 陳純美 陳純枝 童怡雯 邢豪峰 邢豪鵬 邢豪婷 紀順賢 紀順成 紀 瑞 紀 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 紀承誼 紀志龍 蔡滿鳳 紀乃綺 紀乃瑋 紀宏曄 姚嘉福 紀德彬 參加訴訟人 陳金勳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「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舒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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