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0年度,540號
TCDV,110,重訴,540,202212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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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540號

上 訴 人 邱楙森


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

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
訴訟代理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

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400萬6,335元(計算式:占用土地面積150.05平方公尺×
公告土地現值26,700元/平方公尺=4,006,335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萬1,04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

法 官 謝慧敏

法 官 謝長志
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舒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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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