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重訴字第349號
原 告 古進弘
古進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順發、古琴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7萬8913元,惟原告於民國111年
6月29日具狀更正聲明,並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古進弘5
11萬4327元(計算式:0000000元+512628元=0000000元)、原告
古進臻377萬1723元(計算式:0000000元+512628元=0000000元
)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88萬60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8萬9011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萬8913元,尚應補繳1萬0098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擴張請
求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葉卉羚